吉林长春市将全力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危险废物减量化处理:凯利环境多年技术研发和施工经验积累。研发了一系列的危险废物现场减量化技术和方案。针对液体危 险废物和部分固体危险废物,凯利环境通过技术和设备,在现场对危废进行减量化处理。例如,污泥危废,经过减量化处理后 剩余质量的20% ,减量化达80% ,极大的减少危废处理量清淤、抽沙机器人是凯利环境公司新研发的智能水下清淤设备。针对化工企业不停产清淤作业的迫切需求,尤其是人工清淤带来的安全事故频发。凯利集团与西安交大深度合作研发水下清淤机器人,解决国内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停产水下清淤的难题。 该机器人具有深水作业、智能遥控、24小时连续作业、履带越野行走、全液压控制、防爆作业、安全环保等特点。 目前该机器人两大系列,清淤机器人应用化工沉淀污泥,污水厂清淤,市政管网清淤,河道清淤,水库清淤等作业。抽沙机器人应用黄河抽沙,河道抽沙,水库抽沙等作业。
广东判例:不按划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被发现后马上整改 环保部门处罚决议被取消
凯利环境
泉源:环境标准通
2020/8/20 9:56:22 我要投稿
所属频道: 固废处置 关键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固体废物治理 危险废物
凯利环境整体:茂名永诚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入选2019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违法行为稍微并已获得实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效果的,一样平时不应予以处罚。
【案情及裁判】
原告:茂名永诚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原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名永诚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一直填写自制的纸质转移联单,并按相关划定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治理信息平台申报挂号飞灰发生、处置、转移和处置等情形,在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尚未泛起造成影响或危害环境的情形。2018年5月23日,原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对永诚公司举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转移飞灰过程中,不凭证国家划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局经立案考察后于2018年6月5日作出《责令矫正违法行为决议书》,责令永诚公司马上住手违法行为,凭证国家划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五日内书面讲述有关整改情形。随后永诚公司马上举行了整改,并于同月7日上报整改措施讲述。之后,永诚公司也完成了电子转移联单的填报。原茂名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议书》,以永诚公司不凭证国家划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决议对其罚款15万元。永诚公司不平,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茂名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书》决议予以维持。永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取消上述行政处罚决议及行政复议决议。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原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永诚公司存在未按国家划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基本事实属实。永诚公司在收到《责令矫正违法行为决议书》后能够起劲整改,完成电子转移联单的填报。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划定,违法行为稍微并实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效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永诚公司的违法情节稍微,在收到整改通知后马上举行整改,认错态度优越,纠错行为起劲,社会效果显著,且永诚公司未按国家划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也未造成危害效果。原茂名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及茂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议均属欠妥,法院据此讯断予以取消。一审讯断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行政执法应当文明执法,对于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不能机械执法,不加区分一罚了之。即便对于执法明确划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也要相符比例原则,做到过罚相当。本案讯断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此类执法流动,有利于促使违法行为人自动实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真正实现行政治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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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适用的相关执法律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讯断取消或者部门取消,并可以讯断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执法、律例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逾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显著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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