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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宣判
凯利环境
泉源:法治日报
2021/1/13 9:20:36 我要投稿
所属频道: 固废处置 关键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处置 生态环境修复
凯利环境整体:倾倒废液污染水源故障千余名群众用水,天下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宣判。
1月4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依法果然开庭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浙江海蓝化工整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讯断被告海蓝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用度、环境功能性损失用度、应急处置用度及检测费、判断费共计2853665.56元,肩负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罪致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7月31日,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司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置,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八角井周边约8.08亩局限内环境和洞口村洞口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故障了当地1000多名群众用水。
经判断,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用度为216.8万元,环境功能性损失用度共计57135.45元,并发生检测判断费95670元;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接纳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用度532860.11元。
法院以为,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司理吴某民非法处置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被告海蓝公司应当为其事情职员的职务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肩负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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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这是天下首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新设执法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该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浮梁县人民法院统领,系景德镇市首例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涉及污染环境犯罪已由该院审结,依法对被告海蓝公司主管平安生产职员、无废物处置资质职员以及详细执行运输、倾倒行为的职员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为彰显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珍爱,法院在该案审理中坚持周全赔偿原则,遵照民法典划定的珍爱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和环境污染、生态损坏责任条款,昭示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康健,关系到中华民族永续生长,必须以最严酷的法治珍爱生态环境,遂依法判处被告海蓝公司肩负响应的惩罚性赔偿。
案件宣判后,被告海蓝公司认识到,由于自身环境珍爱看法的淡薄给浮梁的绿水青山造成了伟大损害,给当地住民正常生发生涯造成了严重故障,示意真诚悔悟致歉、遵守讯断,不上诉,并所有支付修复性用度及惩罚性赔偿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危险废物施工:残留化工装置及设备的危险废物收集施工,氮气置换,吹扫收集,包装,运输,处置化工装置停产停车后,系统和罐区系统滞留大量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存在很大的危险因素。尤其在化工装置拆除前,处于安全及环保因素,需要对系统内残留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并且对设备进行化学清洗达到动火拆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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