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的建议!
目前,化工装置停产停车后,系统和罐区系统滞留大量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存在很大的危险因素。尤其在化工装置拆除前,处于安全及环保因素,需要对系统内残留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并且对设备进行化学清洗达到动火拆除条件。
天下审查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凯利环境
泉源:最高人民审查院
2020/10/30 14:48:27 我要投稿
所属频道: 固废处置 关键词:污染防治攻坚战 污染环境 污染环境犯罪
凯利环境团体:各级人民审查院:
为依法有用袭击污染环境犯罪,增强经验交流,现公布江苏省苏州市倪炳松、周文松等9人污染环境案等4个天下审查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审查院
2020年10月27日
天下审查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执法要旨】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元违反国家划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凭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与第三百四十六条的划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效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元犯本罪的,对单元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上述划定处罚。对跨区域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查机关要不停增强区域间审查协作配合,同时推进刑事审查与公益诉讼审查的有用衔接,构建环境司法珍爱协力。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效果因时空隔离导致因果关系认定难题的犯罪案件,审查机关要努力施展诉前主导作用,周全网络能够客观证实危害行为与危害效果间联系的证据。要依法规范开展判定流动,善于借助“外脑”提升指控证实污染环境犯罪的效果。对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和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情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实时移送案件,努力推行执法监视职能坚决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等违法情形。
案例一:江苏省苏州市倪炳松、周文松等9人污染环境案
2016年4月下旬,天顺垃圾清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与浙江省海盐县环境卫生治理中心签署协议,约定由天顺公司将生涯垃圾从海盐县运至正规焚烧厂处置,垃圾处置用度为277元/吨。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倪炳松、周文松等天顺公司股东,明知被告人张根、洪小勇等人无生涯垃圾处置资质,仍以显著低于正当处置成本的价钱将从海盐县黄桥码头运出的42921.72吨生涯垃圾交由张根、洪小勇等人处置,后张根、洪小勇等人将4万多吨垃圾划分抛入长江或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填埋。其中20088.89吨生涯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位于江苏省太仓市两处饮用水水源珍爱区上游,致使太仓市2016年12月19日启动供水突发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该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第二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止48小时45分钟,第三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止55小时。其余22832.83吨生涯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经判定,天顺公司非法处置的生涯垃圾为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上述抛江及填埋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及环境修复用度逾千万元。
苏州审查机关应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侦查后,就案件统领、公私财产损失盘算方式和局限、垃圾属性及统一性认定等方面提出详细意见,进一步明确侦查偏向。凭据当地有关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统领的相关划定,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于2017年3月23日将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审查院审查起诉。审查中,审查机关发现部门同案职员因在浙江等地倾倒涉案垃圾,已被浙江警方移送当地审查机关审查起诉。由于案件证据调取尚不完全,天顺公司在各地倾倒、填埋垃圾的数目,非法处置垃圾的利益链条,非法处置垃圾的方式和地址等尚未完全查清。为此,常熟市人民审查院先后三次派员赴浙江审查机关协调对接,并指导公安机关弥补案件证据共35卷。从弥补的证据看,涉案职员不仅有将生涯垃圾抛入长江的行为,另有将生涯垃圾非法填埋的行为。最终,审查机关追加认定非法倾倒垃圾数目17000余吨,非法填埋垃圾数目22000余吨。2017年9月15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审查院对倪炳松等9人以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1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讯断认定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的行为均已组成污染环境罪,划分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5万元不等。部门被告人不平讯断,提出上诉。2019年3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解决跨区域污染环境案,应注重差别地域办案单元间的协同配合,构建司法珍爱协力。当前,跨区域的污染环境犯罪呈显著上升趋势。此类犯罪链条长、涉案职员多、犯罪行为地广、污染物数目及损害认定难。审查机关要施展诉前主导作用,在办案中对跨区域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审查起诉局限,不要囿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在卷证据和犯罪事实,而是要整体掌握全案,致力于查清犯罪的全链条。在解决跨区域污染环境案件时,审查机关要与外省、市审查机关增强案件信息互通,周全网络证据,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精准指控犯罪,筑牢生态环境珍爱司法屏障。
(二)周全取证、科学论证,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效果。为确定已灭失垃圾的性子,可由有资质的机构对与涉案垃圾同源的垃圾抽样取证,作出统一性认定后出具认定意见。可参考的同源垃圾包罗但不限于统一案件中查获的尚未处置的统一泉源地垃圾及渗滤液、统一案件中以其他方式处置的统一泉源地垃圾及渗滤液、统一泉源地同类垃圾中转站等处采集的垃圾及渗滤液。为解决已灭失垃圾的数目测算难题,可凭据案件证据情形,接纳科学测算与合理推定相连系的方式,认定非法处置、倾倒垃圾的数目。在涉案生涯垃圾已灭失的情形下,由相符资质的专业判定机构凭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公式,参照案发地生涯垃圾处置用度,盘算得出的已灭失垃圾造成损害的虚拟治理成本可作为认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
案例二:四川省成都市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单元、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2017年9月至12月时代,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正公司”)在无危险废物谋划许可证的情形下,经被告人肖志伟等人先容,先后从成都温江爱斯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斯特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被告人唐刚、刘健处承接工业废水处置营业。益正公司卖力人、被告人吕顺体放置公司员工或伙同被告人蔡伟利,用环卫罐车运输工业废水至四川省彭州市南部新城等地后,将废水直接排放至都会污水井内。经查,共非法运输并排放工业废水443.685吨。经判定,涉案工业废水含有甲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挥发性危险化学物质,系危险废物。排放至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的危险废物沿污水管网进入青白江,造成下游水体污染,青白江水业有限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上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给彭州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70.8万元。
2017年11月30日,彭州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12月18日,彭州市人民审查院应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侦查并就本案因时空隔离导致因果关系的认定难、证实难等问题,提出解决意见。2018年1月,公安机关以吕顺体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逮捕。彭州市人民审查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议,并追加逮捕爱斯特公司环保专员张杰。2018年3月6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彭州市人民审查院通过指导公安机关弥补侦查,弥补案件证据25卷并追加益正公司和晨光公司为单元犯罪。2018年9月6日,彭州市人民审查院将案件起诉至彭州市人民法院。庭审中,部门被告人和辩护人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成都市青白江区自来水厂停产和损失提出质疑,提出不清扫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危害效果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以为,现有证据证实案发时间段被告单元(人)曾先后7次向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内排放工业废水,而彭州市南部新城地下污水管道与青白江上游连通,工业废水系沿管道到达自来水公司取水口。自来水公司的实时纪录证实了每次水样异常的时间与排污的时间,以及受污染情形与排污情形均能吻合。在对上游沿岸举行排查后,侦查员没有发现其他污染源。因此,被告单元(人)的非法排污行为与自来水厂因水污染停产的效果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休庭时代,审查机关努力参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之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商量,并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建议连系刑事案件认定的排污数目、非法赢利和相关企业、职员的经济条件确定赔偿金额。二是建议将未组成单元犯罪但涉案的有关企业纳入赔偿主体。三是建议将被告单元(人)推行赔偿协议的情形作为认罪悔罪的情节,供法院量刑时考量。最终,被告单元(人)共支付赔偿金359.6万元,其他有关涉案企业也自动支付了150万元。2019年5月13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讯断认定被告单元益正公司、晨光公司的行为组成单元犯罪,判处被告单元益正公司、晨光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划分处罚金120万元和80万元;对被告人吕顺体、追捕到案的张杰等被告人划分判处五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门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9年8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讯断的裁定。
危险废物如何“转危为安” 中新苏伊士危废处置中心首次向公众开放
化工装置停产停车后,系统和罐区系统滞留大量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存在很大的危险因素。尤其在化工装置拆除前,处于安全及环保因素,需要对系统内残留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并且对设备进行化学清洗达到动火拆除条件
【典型意义】
(一)施展诉前主导作用,有用指导侦查。因污染物种类多、数目大、泉源不明、去向庞大,以及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处置等阶段关联职员众多,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取证甄别事情较为庞大。审查机关要增强与公安机关的相同联系,适时介入侦查,在确立侦查偏向、网络牢固证据、适用执法规范等方面施展切实有用的指导作用。污染环境案件多发生于工业生产等谋划性领域,单元犯罪的可能性较高,但实践中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元犯罪少;追究下游详细排放、倾倒、处置职员多,追究中上游产废者、中介人少。解决此类案件,应注重周全网络与整个产业链有关的单元、职员实行犯罪的证据;侦查初期,要以客观性证据为抓手突破侦查取证的瓶颈,确保依法实时提取、封存、送检涉案污染物;要实时牢固书证、电子数据等能够证实污染物数目、买卖工具和金额的证据,防止因取证不实时导致证据灭失。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要指导公安机关不停强化侦查取证的周全性和精致度,确保网络到的证据能周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污染环境案的因果关系。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效果之间往往因时空隔离而导致认定庞大。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因果关系作出认准时,一是要周全网络能够证实危害行为与危害效果客观存在的证据;二是要周全网络能够证实危害行为与危害效果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证据;三是有证据证实危害行为与危害效果间的联系有科学依据、相符客观规律;四是要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是否不能成立或不合逻辑。
(三)通过审查办案,努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系统的主要组成部门。审查机关在解决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历程中,应注重刑事审查与民事审查、公益诉讼审查的内部配合,以及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间的协作,努力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商量。商量时代,刑事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可作为划分相关企业、职员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参考依据。要准确掌握刑事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区别,准确确定赔偿义务人。凡违反执法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元、小我私家均可作为赔偿责任单元、赔偿责任人。被告单元、被告人签署的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及推行赔偿义务的情形,可作为审查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的参考依据。
案例三:广东省中山市彭伟权等4人污染环境案
2016年7月至8月时代,被告人彭伟权、冯喜林、何伟生、何桂森四人同谋,由彭伟权联系雇佣船舶分三次将1200立方废弃胶纸(其中含纸屑、碎布和碎塑料等)运至广东省中山市横门东出海航道l2号灯标北堤围垦(指在海滩上制作圈筑的堤坝),由何伟生、何桂森提供钩机并雇请司机,将废弃胶纸倾倒至围垦内。同年8月26日,彭伟权、冯喜林、何伟生、何桂森第三次向围垦内倾倒废弃胶纸时,被行政执法机关就地查获。经查,四名被告人非法赢利6万元。经判定,倾倒的废弃胶纸为含镉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夹杂废弃物,已对土壤和周边地表水造成严重污染,经济损失达386万余元。
2016年8月,广东省中山市人民审查院从媒体报道中获悉东莞船只在中山市四周海域倾倒垃圾的情形后,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情机制,实时与渔政、城管、住建、航道等行政执法部门取得联系。该院发现案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案件涉及东莞、广州、深圳、中山等多个区域,案件存在地域统领不清等问题;二是案件的处置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治理职责,案件存在职权统领争议;三是当地没有将类似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的先例。与此同时,中山市公安局自动将领会到的案件情形向中山市人民审查院作了转达,并就案件是否已达追诉尺度征求意见。中山市人民审查院经研究以为,案件已涉嫌犯罪,建议立案侦查。为保证案件依法处置,中山市人民审查院团结该市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测机构多次召开案件剖析会,就准确认定污染源、合理确定取样局限、规范送检判定操作规程等举行深入研究。介入侦查取证的同时,中山市人民审查院刑事审查部门将本案涉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公益诉讼审查部门处置。2017年6月5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审查院对彭伟权等4人以污染环境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部门辩护人对倾倒垃圾行为和危害效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质疑,并申请评估人出庭论述认定经济损失的原理和依据。评估人出庭后,对倾倒垃圾总重量的盘算方式,污染土壤修复用度的核算尺度,镉离子的物理、化学特征等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等专业问题举行领会释,并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公诉人凭据庭前的准备,连系在案证据和评估人当庭的陈述,详细论述了证实排污行为与污染效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及认定理由。同年7月3日,中山市人民审查院支持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同年8月17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讯断四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划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8万元不等。讯断后,被告人冯喜林、何桂森、何伟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8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6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讯断四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功效损失费及判定评估费等合计78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一)充实依托“两法衔接”事情机制查处污染海洋犯罪案件。污染海洋犯罪案件存在线索发现难、刑事立案争议多、办案取证难、物证判定路径少、事实认定难、执法适用分歧大等难题。强化污染海洋犯罪的防控、惩治力度,需要审查机关不停增强海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着力深化审查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侦查机关的相同联系。对已涉嫌犯罪的案件,审查机关应实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案件的建议,督促侦查机关实时立案侦查。对重大、庞大的污染海洋犯罪案件,审查机关应当增强与侦查机关的相同配合,适时介入侦查,指导、网络牢固证据。
(二)依法规范开展海洋污染案件的判定流动。现在,对海洋污染损害司法判定,虽有一些部门规范和地方性规范,但判定尺度繁杂。为确保判定程序正当规范,结论客观,审查机关应与判定机构保持充实相同,详细说明判定需求和判定目的。审查判定意见时,要连系在案证据,对判定意见举行实质性审查,详细领会判定意见的形成历程和依据。对判定事项所涉判定手艺和方式争议较大的,应先对其判定手艺和方式的科学可靠性举行审查。所涉判定手艺和方式没有科学可靠性的,相关判定意见应不予采信。
(三)善于借助“外脑”提升指控证实犯罪的效果。污染海洋犯罪案件存在专业性、手艺性强,相关专业尺度不明确的特点。为提高指控犯罪的准确性和有用性,审查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充实借助“外脑”做好知识贮备,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前准备,以便庭审中准确应对,确保案件解决质量和庭审效果。
案例四:河北省承德市赵利冬等4人污染环境案
2017年2月初,被告人赵利冬、石良喜、李宗义、王金梅等四人同谋处置电子废物牟利。其中,石良喜出资,赵利冬联系购置电子废物,王金梅、李宗义提供场所并卖力焚烧处置。同年2月27日,赵利冬从天津市静海区两家废旧电线电缆拆解加工厂大量购置了铜粒加工后形成的池底泥,运输至河北省平泉市某矿业公司闲置的堆料场举行焚烧,设计焚烧完毕后将电子废物灰卖给金属冶炼厂。因焚烧历程中发生大量刺鼻烟雾,群众向当地环保部门举行了举报。经查,现场的电子废物及焚烧发生的电子废物灰总重量为196.22吨。电子废物为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3月17日,河北省平泉市环保局拟对涉案职员作行政处罚。平泉市人民审查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该信息后,以为涉案电子废物极有可能为国家严禁私自处置的危险废物。平泉市人民审查院遂联系市环保局共赴现场再作核实。经现场核查确认,焚烧的物品为国家划定的危险废物。鉴于案件已经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解决,平泉市人民审查院于3月24日建议平泉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案件线索移送后,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平泉市人民审查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平泉市公安局回复称,不立案的理由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涉案电子废物系危险废物,涉案职员主观明知焚烧的电子废物系危险废物的证据亦欠缺。平泉市人民审查院经审查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确保依法准确办案,平泉市人民审查院就案件解决中存在的问题向承德市人民审查院作了汇报,请求增强办案指导。同年10月7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机关指导公安机关对全案证据作了进一步弥补完善。2018年1月25日,平泉市人民审查院对赵利冬等四人以污染环境罪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4日,平泉市人民法院讯断被告人赵利冬、石良喜、李宗义、王金梅犯污染环境罪,划分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2万元。四名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8年7月19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为停止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罪的惩治力度。但司法实践中,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仍面临发现难、立案处罚难等现实逆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街接程序不畅,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取证难题。为此,审查机关要充实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网络剖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处置存在疑问的案例举行追踪核实。发现涉嫌犯罪的,要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实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于行政执法的取证要求低于刑事侦查,其在证据的规范性、完整性等方面往往达不到刑事证据的尺度,公安机关往往以污染环境行为达不到立案尺度为由不予立案。对此,审查机关要增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的剖析研究,在作出立案监视决议的同时,增强立案监视的说理性。要提升立案监视后指导侦查事情的监视质效,对公安机关当立不立、立而不侦的,审查机关要实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推行职责。监视历程中遇到问题和难题的,下级审查院要实时向上级审查院叨教、讲述以取得事情支持,上级审查院要实时研究解决问题,增强事情指导和协调,确保立案监视事情有序开展。
化工残留化学品,残留危险品,化工残渣,残液,废渣等固废处置,废酸,废碱,废液,废气等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危废处理,危废处置,危废,危险废弃物,危险化学废物,危废减量化处理。固废,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
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